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

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标准地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现就全面推行区域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的区域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上述6项区域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30%;省级以上平台的区域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30%。到2020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区域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省级以下平台上述6项区域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60%;省级以上平台的区域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60%

  到2022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上述10项区域评估并向省级以下平台延伸。

  二、重点任务

  (一)制订标准化操作规范。20196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制订出台相关区域评估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区域评估专业技术标准、适用条件、评估报告时效期、评估报告审批评审流程等,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明确实施范围。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应评尽评、客观合理、分步实施原则,编制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施范围、评估事项,经省级有关单位审核后,于20197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编制区域评估报告。进一步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科学编制平台区域评估报告,确保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切实满足平台管理和项目监管需要。区域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

  (四)制定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根据严格准入、边界清晰、动态调整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在20196月底前,制定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的年度指导性目录。20199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全省指导性目录,制定本地负面清单,并依法依规公开。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单独项目评估。

  (五)优化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原则,除负面清单外,落户在已实施区域评估区域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或者依法依规简化相关审批流程。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要构建与区域评估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各地要建立事前辅导服务、事中进度跟踪、事后评价反馈等监管工作机制,重点在项目竣工、达产运行等环节检查项目建设、运营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加强信用评价在区域评估领域的嵌入式应用,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全面推行中介服务网上竞价机制,实现中介服务提速降费。鼓励和培育发展具有综合资质或多种评估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鼓励区域评估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八)强化数字化支撑。省发展改革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于20196月底前开发建设区域评估管理平台,为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提供支撑。省级有关单位要通过区域评估管理平台发布政策规范,督促指导各地推进区域评估。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应用区域评估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区域评估进展信息及各类成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区域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研究解决区域评估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指导各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区域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促考核。将区域评估纳入对各地改革实绩、扩大有效投资等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日常督促指导,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的实时监测和定期考核,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价我省区域评估改革成效。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及时发布和正确解读区域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