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自贸片区出台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时间:2022-03-16

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规范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确保评估效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有效实施。

《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一共八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和评估内容、评估机构推荐和选择、专项政策评估重点、评估成果及运用、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在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方面,不乏创新亮点。

《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出台增强了各政策制定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可操作性,实现了外部监督机制与自我审查工作机制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规范政策制定机关审查行为、提升审查效果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Q:《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A:2019年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指导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了不少有益尝试,如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高校与科研院所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体系,广州市越秀区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委托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建议,湖南省竞争评估咨询中心面向市场专门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服务等等。但需要看到的是,当前第三方评估机制在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相应问题需要解决。江苏自贸区作为我省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区,需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建立适用于自贸区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方案。

Q:《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与功能是什么?

A:《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各政策制定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可操作性,实现外部监督机制与自我审查工作机制的有机结合,提高审查工作质量,着力推动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实施。具体而言,《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实现以下功能与目标:

1、“激活”公平竞争审查

当前正处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进和有效实施的关键时期,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组成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中立者的特殊身份,凭借突出的专业优势,独立作出评估参数选择及标准确定,对相关数据作出全方位、专业、客观的分析,既能克服自我审查中“无知”“远距离”所带来的挑战,又能确保全面“激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补足”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方评估可以弥补自我审查机制运行中出现的短板,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参考成果。与此同时,第三方评估是衡量各级政府产业政策竞争中立性的重要工具,是形成国家、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尊重竞争、倡导竞争、推动竞争氛围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显然,从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和不断深化改革的趋势来看,第三方评估机制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极强的契合性。

3、“压实”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方评估在审查中的引入和运行,能够充分提高政策制定机关的主体责任意识,有效推进自我审查模式正式进入规制轨道之上,切实发挥自我审查模式在推进公平竞争制度审查有效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Q:《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A:《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一共八章二十八条,具体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和评估内容、评估机构推荐和选择、一般性评估程序与评估方法、专项政策评估重点、评估成果及运用、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以及第三方评估的概念界定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评估内容”规定了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的阶段和环节,应当引入第三方的情形,并区分适用第三方评估的不同政策类型分别规定应当评估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评估机构推荐和选择”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范围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遴选标准。

第四章“一般性评估程序与评估方法”规定了第三方评估的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并提出了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方法。

第五章“专项政策评估重点”分别针对政府补贴、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业政策四种不同情况下的政策措施规定了应当重点评估的内容。

第六章“评估成果及运用”规定了第三方评估成果所有权的归属、评估结果的公开及其应用,政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及其异议处理程序。

第七章“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明确了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以及政策制定机关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纪律要求。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及其解释权主体。

Q:相较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指南》,《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有哪些创新之处?

A:《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

第一,规定了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情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指南》未对审查范围作强制性引入要求,仅针对增量政策的四种情形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具体包括多次被投诉、存在审查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等情形。《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的三种情形:

(1)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2)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3)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对于《实施指南》第六条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第三种情形“存在较大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条对此已经提供了解决路径,所以对此不必强制要求进行第三方评估。对于应当引入而未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情形,新增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该条强制性规定的监督权,《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还规定了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权,可以要求该政策制定机关引入或主动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在第三方评估一般程序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单个新增政策措施的审查也可以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一事一议,适当简化评估程序。

第三,在评估方法上,鼓励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四,增设第五章“专项政策评估重点”。针对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专门针对政府补贴、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和产业政策等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审查对象类型,《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第三方评估重点内容。

第五,增加了第三方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透明度要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不仅在于促进政策措施制定机关的主动矫正,其落实更在于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透明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方依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委托方应当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为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设置了异议处理程序。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直接受到政策措施的影响,同时也是保障第三方评估质量的重要参与者。当利益相关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时,《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对第三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书面异议,委托方应通过书面审查、质询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听证等形式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