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娄底新闻网     时间:2020-05-13

 

娄底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加科学准确评估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形成专业、权威、客观的改革评估机制,推动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评估,是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市委改革办,委托非涉及具体改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作为第三方,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评估对象是各县(市、区)、相关市直单位、重大改革事项实施主体、重要改革试点项目及具体改革方案。

 

第四条  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评估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改革推进的协同性、改革实施的成效性及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五条  第三方评估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求实原则。

 

第六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或改革办为第三方评估的委托方。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依据

 

第七条  评估内容分为整体改革评估和专项改革评估。整体改革评估主要是对各县(市、区)、相关市直单位改革的总体情况、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行评估。专项改革评估主要是对具体的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改革试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事前对具体改革方案的科学性评估;事中对具体改革推进的协同性评估;事后对改革实施的成效性及改革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评估。

 

第八条  评估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中共娄底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娄发〔2014〕8号)以及省委、市委每年作出的改革决策部署和下发的改革工作要点、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第三章  第三方主体与要求

 

第九条  第三方主体主要包括党委、政府有关非涉及具体改革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学者,有关社会组织和公众。

 

第十条  第三方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应完全独立于被评估单位,应能较好地把握政治、政策要求,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有丰富深厚的理论储备和成熟先进的评估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评估活动,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委托方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评估中所发表的言论和评估所出具的报告,不能与党和国家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违背。

 

第四章  评估模式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方评估可采取不同的模式进行。

 

(一)机构评估模式。主要由党委、政府有关非涉及具体改革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评估能力的机构作为第三方,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可与督察同步进行。

 

(二)公司评估模式。主要由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商业公司或者中介组织作为第三方,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可由专业公司自行设置。

 

(三)专家评估模式。主要由有关专家学者、专业团队等独立评估人作为第三方,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由专家学者或者专业团队独立组织实施。

 

(四)公众评估模式。由委托方委托相关机构组织测评团或评议代表作为第三方,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评估。测评团或评议代表主要应选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改革事项相关的群众和企业代表,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也可由调查机构随机抽访普通群众作为第三方,进行问卷调查、电话调查或网络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改革进程及改革事项特点,委托方可定向选择一种或几种模式开展评估;也可采取项目公开招标模式,设置相关条件和要求,公开向社会进行招标,选定组织或团队,对整体改革评估或专项改革进行评估。

 

第五章  评估程序与方法

 

第十四条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程,确定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后,依据评估改革事项的特点和需要,选择评估第三方和第三方评估模式。对于使用公司评估模式和专家学者模式进行的第三方评估,可由委托方以项目方式,设置相关条件和要求,公开向社会进行招标,选定公司或团队。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根据第三方的要求,提供评估改革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方制定第三方评估方案,委托方审查评估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

 

第十八条  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方式方法由第三方确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

 

第六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定性分析主要采用政策对照、效果对比、实情对应的方法对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意见建议。定量分析采用百分制,将有关改革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情况给出相应的评估分值。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主要作为评价改革工作成效和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如果发现不作为或失职行为且严重影响到改革的,则应直接与干部考核和绩效考核相挂钩,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对于涉密的评估事项和相关内容,第三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公开,不得转让,违者将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估对象要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依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影响和干扰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的改革真实情况,不得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接受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评估对象的吃请活动,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凭空臆断,严禁抄袭剽窃,严禁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否则将取消第三方评估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任何个人或组织有权举报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约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改革办负责解释。